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附民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2885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妨害婚姻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有本院96年度易字第2885號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林永村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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