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繼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補字第105號聲明人丙○○聲明人丁○○聲明人戊○○聲明人甲○○
共同送達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己○○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非訟事件,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