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354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江宏立
被告 李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2,786元,及其中8萬9,694元自112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