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359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江明達
被告 林恒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宜司小
調字第287號改分),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383元,及自112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5/10即500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4萬4,698元,應扣除零件費用折舊2萬4,315元後(如附件計算式所示),准駁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憶蓉
附件:折舊計算依據及計算式
一、折舊依據:
以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為折舊計算依據,自用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
年折舊率為0.369。
二、本件情形:
零件費用33,572元
系爭車輛109年(西元2020年)2月出廠(本院卷第23頁)
事故發生日111年11月19日
三、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第1年折舊值33,572×0.369=12,388
第1年折舊後價值33,572-12,388=21,184
第2年折舊值21,184×0.369=7,817
第2年折舊後價值21,184-7,817=13,367
第3年折舊值13,367×0.369×(10/12)=4,110
第3年折舊後價值13,367-4,110=9,257
總折舊費用:24,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