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2年度虎簡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282號

原告 黃正南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浩騰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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