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282號
原告 黃正南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浩騰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