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小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竹北小字第178號
原   告  王俊棋
被   告 TENOSOAMELIARHEAREBAYA( 艾莉雅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民事案件涉及外國人或構成案件事實中牽涉外國地者,即
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法域之管轄及
法律之適用;又按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依其利益之受
領地法。但不當得利係因給付而發生者,依該給付所由發生
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為外籍人士,而原告乃依據我國民
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提起本訴,且發生地點在我國境
內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有審判權,
且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7年11月8日下午1點15分及16分
,於中國信託銀行雙和分行使用提款機時,誤將新臺幣(下
同)13,000元及1,000元分別存入被告帳戶,原告即於同日
下午通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並以簡訊及信件方式告知
被告,被告均未理會,且信函被退回,是被告無法律上原因
受有利益,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交易明細為證,並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依職權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調
閱交易紀錄在卷可佐。且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二)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原告匯款
錯誤而受有14,000元之利益,致原告受有同額損害,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9條之19第1項於判決時確定
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
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樂嘉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