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210號
原   告  陳申茂
訴訟代理人  黃吉雄 律師
被   告  陳慶芳
被   告  郭蔡絨花
被   告  鄭福諒
被   告  葉牡丹
被   告  葉志強
被   告  陳榮嘉
被   告  陳順宗
被   告  陳瑞晴
被   告  陳韋伶
被   告  陳韋利
被   告  陳玠好
被   告  陳順煌
被   告  葉明政
被   告  陳財源
被   告  陳春風
被   告  葉陳愛
被   告  葉雅蕙
被   告  陳潘水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補正前列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有被告死亡,則應
再補正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並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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