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仟垣
梁語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 張崧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