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更二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107年度聲更二字第17號)原告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表人 謝諒獲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原告 富媞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美玉 被告 嚴祥鸞 等人(詳如附表所示)上列原告等因本院101年度自字第74號瀆職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5日以101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裁定就被告 胡再發 、 胡欣怡 、 吳紹禎 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後,原告以其餘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漏未裁判為由,聲請補充裁判,前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66號裁定駁回聲請,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抗字第1185號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再行審理,嗣經本院於105年8月25日以101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判決就上列被告部分,駁回原告之訴,再為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2號撤銷原判決並發回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3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嚴祥鸞等人(詳如附表所示)因瀆職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自訴(本院101年度自字第74號)及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今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而原告之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商啟泰
法官廖建傑法官何孟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附表:
┌──┬──────────────────────┬─────┐│編號│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所載被告││├──┼──────────────────────┼─────┤│一│【貪瀆幫】(舊自訴)嚴祥鸞、 蕭淑燕 、 郭旭東 、│年籍詳卷│││ 何鴻榮 、 王芷華 、 蘇素珍 、 黃盟欽 、 康長健 、謝唯││││音、 史哲 、 林芳珠 、 郭吉仁 、 林豐賓 、 陳宗志 ;(││││101自訴) 廖淑敏 、 方健民 、 洪藍傳 、 張書華 、賴││││錦華、 林冠佑 、 李宜娟 、 洪光燦 、 李麗玲 、 陳芃宇 ││││、 許文章 、 羅郁婷 、 徐千惠 、 葉力旗 、 游麗鈴 、曾││││ 勇夫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何鴻榮、 黃女 、 王女 ││││、 徐成波 、 唐雲騰 、 黃國義 、 陳茂全 、 董文雅 、蔡││││ 式穀 、 江雅康 、 黃安中 、 鄭至臻 、 柳文震 、 周麗芳 ││││、 廖文瑞 、 鄭素華 、 王鑫基 、 邱兆鑫 、 莊進國 、賴││││ 錦豐 、行政院衛生署訴願審議委員會、兼前一人代││││表人 賴進祥 、 江文章 、 沈慶村 、 吳中立 、 邱秋菊 、││││ 高宗賢 、 陳聰富 、 楊美鈴 、 詹森林 、 廖峻亨 、 駱永 ││││家、中華民國勞資爭議仲裁協會、兼前一人代表人││││康長健、陳○○、邵○○、林○○、張○、 吳凱勳 ││││、 羅紀琼 、 林誠二 、 吳憲明 、 黃錦堂 、 蔡明誠 、胡││││ 惠德 、 黃富源 、 謝維銓 、 韓良俊 、 林明芳 、 洪伯延 ││││、 陳時中 、 薛瑞元 、 陳怡安 、林豐賓;【誰是…敗││││類?】 賴浩敏 ( 賴蛤蟆 )、 蘇永欽 、 林錫堯 、 李震 ││││山、 黃茂榮 、 葉百修 、 陳新民 、 黃璽君 、 池啟明 、││││ 蔡清遊 、 陳敏 、 陳春生 、 陳碧玉 、 羅昌發 、 林子儀 ││││、 許宗力 、 許玉秀 、黃茂榮、 徐璧湖 、 阮富枝 (妓││││)、 吳陳鐶 、 林永發 、 黃勇雄 ;【釋378號… 大貪 ││││官?共13位】陳計(妓)男、曾華松、董翔飛、楊││││ 慧英 、 戴東雄 、 蘇俊雄 、 劉鐵錚 、 吳庚 、 王澤鑑 、││││ 林國賢 、 施文森 、 城仲模 、 彭鳳至 ;【貪官】李得││││灶、汪漢卿、陳忠行、曾啟謀、 帥嘉寶 、 陳國成 、││││ 吳東都 、 陳金圍 、 蕭惠芳 ;【男嫖女妓幫】 葉麗霞 ││││(妓)、 陳祐治 (幼稚)、 劉方慈 、 崔玲琦 、 郭豫 ││││珍、 黃雅芬 、 黃惠敏 、 彭政璋 、 林明俊 、 卓玉璇 、││││ 謝昀璉 、 楊坤樵 、 楊雅清 、 林玉惠 、 林庚棟 、 張曉 ││││文、 湯千慧 、 賴淑美 、李宜娟、 林庚楝 、張書華、││││ 林朝陽 、 朱富美 ;II.NBA幫【恐龍教授、恐龍貪官││││汙吏】林誠二、游瑞德、王文智、朱義旭、 段重民 ││││、 楊照彥 、 鮑娟 。││││【冒充NBA之被告】││││NBAProperties,Inc.││││美商NBA產物股份有限公司││││兼前一人之法定代理人││││DavidSterm 史特恩 、││││ 安亞拉 ‧ 德區克 (AyalaDeutsch)││││NationalBasketballsociation,Inc.││││全國籃球協會公司││││兼前一人之法定代理人││││DavidSterm史特恩││││【真正NBA,被告】││││NationalBoxingAssociation││││全國拳擊協會││││法定代理人Walter“Butch”Flansburg││││NationalBarAssociation││││全國律師協會││││法定代理人MavisThompson││││NationalBandAssociation││││全國樂隊協會││││法定代理人JohnCulvahouse││││NationalBookAwards││││全國書籍獎項││││法定代理人DavidSteinberger││││NationalBoardofAntiquities││││全國古物會││││NationalBrownfieldAssociation││││法定代理人KennethB.Cornell││││NationalAdultBaseballAssociation││││全國成人棒球協會││││法定代理人ShaneFugita││││HispanicNationalBarAssociation││││法定代理人RomanD.Hernandez││││HoustonNorthwestBarAssociation││││法定代理人TaunyaPainter││││【III富媞】││││富媞強制執行案件之全部債務人及第3人、 鄭傑 (││││賊A)夫、 袁靜文 、 陳麗芬 、Baker&McKenzie、││││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二│ 陳克明 、 陳彥樺 、 葉金寶 、 江明蒼 、 陳文禮 、楊世│年籍詳卷│││智、 朱文彬 、 葉茂盛 、 薛錦隆 、 陳家淳 、 周雅文 、││││ 郭人瑋 、 劉燈城 、 張秀蓮 、 蔡富吉 、 張明道 、 朱子 ││││斌、 葉春麟 、 黃靜娟 、 劉幸貞 、 黃怡菁 、蔡技工、││││ 陳文章 、 林建宏 、 江文隆 、2位員警、 吳妙白 、楊││││ 岱樺 、 解怡蕙 、 余銘軒 、 林鳳珠 、100司執91517││││午股全體執行時之人員、 謝唯音 、 楊岱樺 、 賴劍毅 ││││、 周祖民 、羅郁婷、 吳佳薇 、 吳水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