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47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士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士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魏士偉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刑期合計為有期徒刑7年11月,並於民國100年1月2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強盜、贓物、妨害兵役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本院99年度簡字第51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99年度簡字第35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3罪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5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0年1月25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又查,受刑人於105年10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494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苡琳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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