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94號原告 陳章憲
陳章傑 陳章浩 陳章信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淑瑛 律師被告 呂芳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塗銷抵押權之系爭抵押標的物為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經核上開土地之價額為5,058,850元(計算式如附表(一)所示),供擔保物之價額高於債權額,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應以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另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706,000元;另訴之聲明第三項部分,其主張請求給付出租所得租金既係以每月為定額計算至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之日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爰參酌司法院所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審民事訴訟之辦案期限即1年4個月計算其總數即184,000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貳佰零玖萬元(計算式:
120萬元+706,000元+184,000元=20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王嘉蓉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新北市○○區○○段○○○○○號土地: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3萬元×總面積43.99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2=5,058,850元。
(二)11,500元×16月=18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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