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5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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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54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4年7月確定,於民國102年5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宏文(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96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4罪)、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4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1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1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6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2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二)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審訴字第35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4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受刑人自102年5月27日入監執行,上開(一)、(二)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
4年7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
6年12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1月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531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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