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8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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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832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 陳明 本件借款本金之清償期限為何年何月何
二、陳明債務人就系爭利息自何時起未予支付,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