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恐嚇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六四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嗣經公訴人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七八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惟其竟於緩刑期內更犯逃亡罪,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和判字第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已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八九年平執㈡字第一○三號執行易科罰金命令,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玉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臻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