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5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四○號
原告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朱玲瑤~B法官徐美麗~B法官吳錦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周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