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31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宣雅陳靜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陳宣雅即陳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52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