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小字第100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鍾民憲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壹
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