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附民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85號原告 陳建梃 被告 曾瑜 上列被告因被訴恐嚇案件(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㈠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曾瑜因被訴恐嚇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以10
7年度上易字第498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曾永宗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