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陽繼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陽繼宗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歐陽繼宗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6年度簡字第5251號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8368號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112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附表一: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備註││號││││及案號├──────┬────┼──────┬────┤得易科││││││││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判決確定│罰金之│││││││││││日期│案件││├─┼────┼────┼─────┼────┼──────┼────┼──────┼────┼───┼─────────┤│1│侵入住宅│有期徒刑│106年8月3│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6年12│臺灣新北地方│107年1│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竊盜罪│3月,如│日晚間10時│地方法院│法院106年度│月25日│法院106年度│月30日││察署107年度執字第││││易科罰金│許│檢察署10│簡字第5251號││簡字第5251號│││6163號││││,以新臺││6年度速││││││││││幣1千元││偵字第││││││││││折算1日││3491號│││││││││││││││││││├─┼────┼────┼─────┼────┼──────┼────┼──────┼────┼───┼─────────┤│2│竊盜罪│有期徒刑│106年11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7年2月│臺灣新北地方│107年3月│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3月,如│30日3時11│地方法院│法院107年度│26日│法院107年度│29日││察署107年度執字第││││易科罰金│分許│檢察署10│簡字第1112號││簡字第1112號│││7326號││││,以新臺││7年度偵││││││││││幣1千元││字第3873││││││││││折算1日││號│││││││││││││││││││└─┴────┴────┴─────┴────┴──────┴────┴──────┴────┴───┴─────────┘附表二: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備註││號││││及案號├──────┬────┼──────┬────┤得易科││││││││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判決確定│罰金之│││││││││││日期│案件││├─┼────┼────┼─────┼────┼──────┼────┼──────┼────┼───┼─────────┤│1│竊盜罪│拘役20日│106年12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6年12│臺灣新北地方│107年2月│是│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如易科│11日4時46│地方法院│法院106年度│月27日│法院106年度│2日││字第4956號││││罰金,以│分許│檢察署10│簡字第8368號││簡字第8368號│││││││新臺幣1,││6年度速││││││││││000元折││偵字第││││││││││算1日││5224號│││││││├─┼────┼────┼─────┼────┼──────┼────┼──────┼────┼───┼─────────┤│2│竊盜罪│拘役30日│106年12月6│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7年2月│臺灣新北地方│107年3月│是│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如易科│日16時25分│地方法院│法院107年度│26日│法院107年度│29日││字第7326號││││罰金,以│許│檢察署10│簡字第1112號││簡字第1112號│││││││新臺幣1,││7年度偵││││││││││000元折││字第3873││││││││││算1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