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9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安淇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廖泰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5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