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9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安淇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廖泰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5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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