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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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387號
原 告 吳阿桂
送達代收人 廖玟婷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羅林惠娟 發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8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8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2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