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進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進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進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僅記載徒刑),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許進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經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廖涵萱附表:受刑人許進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機關年度├─┬─────┬─────┼─┬─────┬─────┤││││││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確定日││││││││院│││院││期││├─┼──┼────┼─────┼─────┼─┼─────┼─────┼─┼─────┼─────┼────────┤│1│毒品│有期徒刑│108/2/6│臺中地檢10│臺│108年度訴│108/8/23│臺│108年度訴│108/8/23│彰化地檢108年度│││危害│9月││8年度毒偵│中│字第1405號││中│字第1405號││執助字第786號(│││防制│││字第770號│地│││地│││臺中地檢108年度│││條例││││院│││院│││執字第14428號)│├─┼──┼────┼─────┼─────┼─┼─────┼─────┼─┼─────┼─────┼────────┤│2│毒品│有期徒刑│108/1/22│彰化地檢10│彰│108年度訴│108/8/30│彰│108年度訴│108/8/30│彰化地檢108年度│││危害│8月││8年度毒偵│化│字第597號││化│字第597號││執字第5335號│││防制│││字第588號│地│││地││││││條例││││院│││院││││├─┼──┼────┼─────┼─────┼─┼─────┼─────┼─┼─────┼─────┼────────┤│3│毒品│有期徒刑│108/7/21│彰化地檢10│彰│108年度訴│108/11/28│彰│108年度訴│108/12/24│彰化地檢109年度│││危害│9月││8年度毒偵│化│字第1141號││化│字第1141號││執字第346號│││防制│││字第1323、│地│││地││││││條例│││1536(聲請│院│││院│││││││││書附表漏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