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099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 任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顏佑德 即 顏佑丞 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5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