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2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2247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謝智傑
被   告  陳錫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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