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3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藍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禮鳴 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
訴人上訴之聲明,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5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
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