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3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3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藍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禮鳴 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
訴人上訴之聲明,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5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
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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