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9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鍾年展律師
曾泰源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蔡文欽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抬頭欄內關於「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記載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抬頭欄內關於「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之記載,顯係漏載「臺灣」二字,且此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故裁定更正記載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月雯
法官黃鴻達法官曹庭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