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8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
理由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曼琳【附件】㈠聲請人聲請前2年內各項必要支出費用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主張每月維持最低生活所需項目之相關資料(如交通、膳食、水電、電話、瓦斯、醫療之收據影本)。
㈢因擔任 陳惠美 連帶保證人所負債務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受扶養人 高偉倫 、 高偉翔 是否就學中?如有,提出就學證明。㈤關於聲請停止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部分,有無繫屬中之民事
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若有,應陳報繫屬之法院、案號、案件進行狀況,及保全之方法、程度、保全金額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