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3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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