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2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僅於起訴狀載明提起國家賠償請求,並未敘明請求權基礎(即依國家賠償法哪一條項請求賠償),起訴要件顯然欠缺,應予補正。
二、原告未提出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之證明,抑或原告已經請求賠償,但遭賠償義務機關拒絕,或賠償義務機關自原告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止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之證明,起訴之要件亦有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三、依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萬2,000元,原告應如數繳納。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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