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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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3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傅善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利冠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業於109年6月23日寄存於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住所處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並於109年7月3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