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96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雪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敏誠 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59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618元(以上訴聲明第一項、第三項請求之內容為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