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05號原告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俊男 被告 張朝棟 被告長盛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朝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易字第8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謝欣宓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