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71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池玉蘭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失蹤人 郭湧濤 失蹤前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此業據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中記載明確,且有聲請人提出之失蹤人個人資料、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影本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確認無訛。從而,依首揭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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