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6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6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何岳修 相對人即債務人順陽美容藥品醫療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慶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