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智良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姜至軒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0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零肆年陸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渠所涉犯行分別經被害人等於偵訊時指述綦詳,復有監視器畫面、現場照片等相關書證附卷可參,是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強制猥褻未滿14歲之男子罪、同法第227條第2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子為猥褻行為罪等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短時間內犯下多起猥褻案件,顯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3年11月20日起羈押;及自104年2月20日起暨自同年4月20日起均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被告甲○○之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強制猥褻未滿14歲之男子罪、同法第227條第2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子為猥褻行為罪等嫌疑重大,且被告於短時間內對被害人甲男、乙男、丙男、丁男、戊男、己男、庚男、 辛男 、壬男及癸男等10位被害人各別為多次妨害性自主犯行暨對被害人子男為1次對於未滿14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犯行,不惟被害人之人數眾多,且被告所被起訴涉犯妨害性自主犯行之次數亦總計高達70餘次,被告之辯護人亦因認被告行為時恐已罹患相關疾病之可能而向本院聲請將被告送醫療院所為鑑定,是以本院業於104年4月2日將被告送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為精神鑑定,嗣經該院鑑定結果,認被告符合「戀童癖」之診斷等情,有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104年5月12日以桃療司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附卷足佐。綜上所述被告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強制猥褻未滿14歲之男子及對於未滿14歲之男子為猥褻行為等犯罪之虞;且若命被告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之審判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且核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
114條各款所定事由存在,從而本院認被告受羈押之原因仍屬存在,且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被告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4年6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郭哲宏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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