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6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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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6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何岳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慶堂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票號:GD0000000)之發票人為順陽美容藥品醫療儀器有限公司而非黃慶堂個人,請釋明對相對人黃慶堂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二、若相對人為順陽美容藥品醫療儀器有限公司,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及地址。
三、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