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一三五號受通知人:被告亞米士資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承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通知如左:
一、請被告於十五日內提出繕打答辯狀之純文字檔電腦磁片(含證物清單)。
二、就答辯狀所載理由,如有應證之事實,請被告於十五內具狀聲請法院調查證據。若欲聲請訊問證人,應陳報證人之姓名、地址及待證事實。
三、被告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應告知訴訟代理人本通知應為之訴訟行為,並於開庭前提出委任狀。
四、言詞辯論期日,原則上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準備書狀,以及被告提出之答辯狀為審理之範圍,進行爭點之整理,並禁止被告於開庭時始提出答辯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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