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號
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游士瑩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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