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號
原告天山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新車 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旭陽谷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壹萬陸仟伍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壹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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