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號
原告艾利夏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 律師複代理人 何家怡 律師被告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二樓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六樓訴訟代理人 楊崇森 律師
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俊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李育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