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聲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零陸佰零叁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新營簡易庭八十八年度營簡字第二
00號及本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八五號判決確定,其第一、第二審訴訟費用
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
件程序費用在內,依附表所示計算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四十五元。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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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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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 │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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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送達郵費 │伍佰零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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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送達郵費 │壹佰零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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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計│叁萬零陸佰零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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