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小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二0三號
  原   告 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興
  訴訟代理人  林雅惠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玖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玖仟叁佰捌拾伍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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