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0年度竹東簡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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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一一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增列「甲○○曾於八十七年四月九日,因違反麻醉藥
品管理條例,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指揮書執畢日期為八十七
年十二月七日,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外,餘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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