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賭博性電動玩具機「大舞台」壹台、「麻將台」壹台、賭資新臺幣伍佰陸拾元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事實部分應增列甲○○與一真實姓名不詳綽號小
胖之成年男子間本於連續賭博之犯意聯絡外,其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
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
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