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871號

原告 楊玲卿

訴訟代理人 林玉瓊

被告 林于文

林清池

林清三

林和嶧

林惠華

陳欽榮

李林阿鳳

陳林阿員

林琴

林文哲

林秀娟

林文洲

林仿愛

林昱龍

魏純

楊幸珠

楊景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以111年度補字第2566號裁定,命原告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8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1年12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111年度補字第2566號卷第41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奕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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