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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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444號

原告華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騰

被告聯和當舖

法定代理人 曾德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相對人一定之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在臺北市大同區,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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