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391號

原告 張恩瑋

被告 李中延

現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被告已遷出國外,被告在我國之住、居所不明,而被告之最後戶籍登記地為「臺北市內湖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可證,依上規定,本件應由其最後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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