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智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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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智字第7號原告甲○○被告賀溢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此觀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規定甚明。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為中華民國專利證書第160077號新型專利「具冷熱安全控水之陶瓷頸鵝龍頭結構」之專利權人,而被告賀溢公司出售之2001型出水龍頭,顯與原告上開專利結構近似,落入原告所申請之專利範圍內,另被告丙○○為賀溢公司2001型出水龍頭之供貨商,足見渠等間具有共同侵害原告專利之意思連絡及行為分擔,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並應停止任何侵害原告專利之行為,核屬依專利權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揆之前揭規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張金柱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劉霜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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