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30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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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3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0九八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原名徐炯右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四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七六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原名 徐炯雄 )曾有傷害、賭博前科(按不構成累犯),係「永慶清潔社」負責人,因承包依默克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伊默克公司)環境清潔業務,認為伊默克公司總務甲○○在其請款時故意刁難,致心生不滿,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乙○○再度前往桃園縣○○鄉○○○路伊默克公司生產一部辦公室請款,經甲○○要求提出工作證明,一時氣憤,竟基於普通傷害犯意,出手毆打甲○○,經在場員工 陳建明劉昭華 勸阻始罷手;甲○○因此受有頭部外傷、及頭皮血腫,疑腦震盪;眼瞼及鞏膜出血、頸部瘀腫;右耳及右臉頰左側鼻部擦傷及裂傷等傷害。
二、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三時許,乙○○駕車行經桃園縣○○鄉○○○路○○號前,見甲○○與 鄭國師 在前同行,竟另行基於侮辱犯意,下車以閩南話「幹你娘」之穢語公然侮辱甲○○,經鄭國師上前排解後始離去。
三、案經甲○○訴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理由
一、本院查:
(一)被告乙○○於上訴狀稱未曾收受起訴書,及原審未就公然侮辱部分審理即率爾判決云云。然查,原審於審判期日曾詢被告有無收到起訴書,被告答有;且檢察官亦到庭陳述起訴要旨;告訴人亦到庭稱事情分別發生於000年0月二十五日,及九十二年三月;審判長復提示鄭國師於偵查中之筆錄供被告表示意見,此有原審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審判筆錄可稽(見原審卷第十七頁)。是被告此部分之抗辯,顯不足採信,合先敘明。
(二)被告乙○○於前揭時、地,傷害甲○○之事實,業據被害人甲○○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指訴綦詳,核與目擊證人 江弦鈺 、陳建明、 麥見安 、劉昭華於偵查中所述之情節相符(見他字卷九十二年五月七日訊問筆錄),復有敏盛綜合醫院大園分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一紙(見他字卷第四頁)、甲○○受傷時之照片二張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五頁正背面)。被告乙○○雖辯稱:是甲○○先拿東西丟我,我才動手防衛云云,惟所謂之正當防衛,必須為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主張之,而依被告所辯,其動手當時,甲○○縱有侵害行為,亦已過去,依上說明,自無正當防衛可言,其所辯不足為有利之認定。被告乙○○傷害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三)被告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在桃園縣○○鄉○○○路○○號前,以閩南話「幹你娘」等穢語公然侮辱甲○○之事實,亦據甲○○於偵審中指訴翔實,核與目擊證人鄭國師在偵查中所述之情節相符(見他字卷第一四頁背面、第一五頁)。被告在馬路上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對甲○○以穢語「幹你娘」謾罵,該粗鄙言語,自屬公然侮辱無疑。被告雖辯稱其侮辱之對象係另一借錢不還之 張仁傑 者云云;惟當時僅甲○○與鄭國師在前同行,被告與甲○○復有前開過節,被告應係對於甲○○為公然侮辱之事實,甚為明確,其犯行亦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乙○○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犯罪構成要件亦殊,應分論併罰。
三、原審以被告乙○○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並審酌被告乙○○僅因細故,即對被害人施暴,侮辱,心態可議,被害人受傷之程度,及犯罪後坦承部分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就傷害部分量處拘役五十日,就公然侮辱部分量處拘役五十日,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九十日;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屬適當。檢察官上訴意旨稱原審量刑過輕;及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公然侮辱部分犯罪,及辯稱傷害係互毆造成,原判決就傷害部分量刑過重,而指摘原判決不當,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兆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楊炳禎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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