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芳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定應執行之刑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芳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然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0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呂芳志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及相關其他判決所處之刑,曾有下列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下列各裁判書在卷可稽:
(一)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與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523號、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24號等判決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4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
(二)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523號、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24號等判決所處之刑,另與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141號、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943號等判決所處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該裁定另認如附表編號1、
2所示之罪,與該裁定其他定應執行刑之數罪間,不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因而駁回此部分檢察官定應執行刑之聲請。
(三)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經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8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四、依上所述,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是否與臺灣高等法院
104年度上訴字第1523號、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24號等判決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105年度聲字第2494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74號裁定間,有相異之認定。然本院105年度聲字第2494號裁定既已確定,在未經其他救濟程序予以撤銷前,仍屬有效之定應執行刑裁定,本院自不得單獨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再與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重複定應執行刑。而排除如附表編號1、
2所示之罪後,所餘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亦不得重複定應執行刑。是以,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8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8月6日│104年8月6日│105年3月20日凌│││││晨0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桃園地檢104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844號│毒偵字第3844號│毒偵字第283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12號│112號│13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4月28日│105年4月28日│105年10月27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12號│112號│1301號││判決├────┼────────┼────────┼────────┤││判決│105年5月23日│105年5月23日│105年11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一、編號1、2與他罪前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24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二、編號3、4前經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30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3月20日凌│││││晨0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83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3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27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301號││││判決├────┼────────┼────────┼────────┤││判決│105年11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一、編號1、2與他罪前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24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二、編號3、4前經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30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